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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水自用认定标准变更通知

2015-03-18
您好,这里是Uni Auction。

在上一则公告(关于因海关公告修订而变更合并征税标准的通知)中,我们已告知您,修订后的海关《进口通关业务处理公告》自2015年3月13日起变更适用。

该公告中,关于香水的自用认定标准有所变更。

(修订原因:为适应国际贸易环境变化,在完善特快货物进口通关制度的过程中,将以自用目的进口的香水规定调整为与旅客随身携带香水免税规定一致)

主要内容是,香水数量原先限制为1瓶的规定已取消。

也就是说,只要香水总容量(所有香水容量之和)在60㎖(2oz)以下,无论数量多少,都可以进行清单通关。

谢谢。


● 香水相关主要变动事项

1. 自用认定标准:无论数量,60㎖(2oz)以下

2. 可进行清单通关:美国发货商品购买金额在$200以下(非美国发货为$100以下)时,可按清单通关处理

* 如需对香水品类进行清单通关,申请表商品名称中必须标注容量(ml或oz),方可办理。

* 若超过自用认定标准(60㎖以下),则与以往一样按一般通关办理,并征收税费。

例)香水超过60㎖,或2瓶以上,或申报为美国发货且超过$200时
关税 = 计税价格 X 6.5%
个别消费税 = (计税价格 + 关税) X 7%
农渔村特别税 = 个别消费税 X 10%
教育税 = 个别消费税 X 30%
增值税 = (计税价格 + 关税 + 个别消费税 + 农特税 + 教育税) X 10%